【信息时间:2024-06-03 10:08:19】
a公司参加采购人d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后,历经重重困难终于脱颖而出,取得中标结果。本以为一切尘埃落定,苦尽甘来。但采购人发了中标通知书后,d单位迟迟不通知a公司签订合同,经多次交涉沟通终于签订合同了,a公司也供货了,但d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a公司向d单位同级财政部门递交投诉书,投诉d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也不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那么a公司是否具有投诉的权利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很明显,上例中a公司作为中标人,其权益并未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而受损,也未经过前置程序“质疑”,因此其不具备投诉的权利。
那a公司该采取什么措施解决问题呢?
一是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请求监管部门督促采购人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因此,c公司可申请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关于合同d单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c单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约能力,可依法向财政部门反映相关问题,也可以在中标供应商举报后,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反映相关问题,不得在产生中标结果后擅自改变结果,也不得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和拒绝履行合同。拒不签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将严重影响采购效率,也不利于解决问题,还会因此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