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5-17 08:51:58】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中必须包含采购人代表吗?委派采购人代表是采购人的权利还是义务呢?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委派采购人代表是采购人的义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包含采购人代表。理由:一是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和”应当解释为评标委员会必须包含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二是采购人作为天然的政府采购主体,对于采购需求较为了解,且承担着主体责任,委派采购人代表更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物美价廉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另一观点认为,委派采购人代表是采购人的权利而非义务。理由:一是从法条文义看,并没有规定“应当”、“必须”或其他强制性的规定。二是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评审活动由代理机构组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可以不委托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笔者认为,应该辩证得看待该问题,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从政府采购的概念上来说,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只是因为采购资金的公共性质,才需要受到国家监管。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也是委托关系,委托的评审专家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不少于2/3),就是合法的。评审专家的人数占比为百分之百,并未被法律法规命令禁止。因此,是否委派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是采购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第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于集采目录内的产品,往往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归集多家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统一购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必然要求采购人代表参加。通常情况下,采购单位不会委派采购人代表。集采目录内产品大多为通用类,不需要委派采购人便可以购买到符合要求的产品。对于分散采购,如果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一方面能够表达采购人的意志,另一方面,在确认采购结果时能够更加便捷。所以,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可以选择采购人比较满意的供应商,从该角度理解,采购人应当委派代表参加评审。
第三,采购人表达采购需求最直接的“载体”是采购文件,编写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应当明确详细,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即便采购人不委派代表,也不会影响评审工作和采购结果。所以,采购人可以放弃评审权利,于法而言是没有障碍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不是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和需要,委派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也可以不派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