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3-10-18 11:44:00】
(办建管【2004】15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为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水利行业是全国最早引进并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经过20多年的努力,目前水利工程限额以上施工招标投标率达到100%,监理招标投标率在90%以上,限额以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率在8%以上,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正在稳步推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科研及模型实验等专项招标已经起步,招标代理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开创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新局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有的自行制定一些违规的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不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违规操作,暗箱操作;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分割市场,或以虚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又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不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和保护,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不利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不利于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不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乃至影响工程建设质量。
《意见》的颁发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二、加强行政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1、健全规章制度。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要求,做好制度建设工作,维护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2、严密组织机构。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稽查部门等必须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在招标过程中,要将招标标段审定权、标底确定权与评标权和决标权相对分离,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减少随意性,增强科学性和诚信度,保证招标工作客观公正。
3、公开招投标信息。公开是防止暗箱操作、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要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的要求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认真受理投诉,及时公告违纪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维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制定科学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项目法人要求和工程设计实际情况。评标办法要科学合理,鼓励和保证合理低价投标人中标,满足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控制的需要。科学理解和合理使用标底,有效控制和规范市场行为。科学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价,形成包括专家独立评价、要素信息对比、专家小组讨论、评标委员会讨论、问题澄清和综合定性评价等程序完整、科学、高效的评标规则。科学进行综合定量评价,保证相对最优的候选人中标。
5、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专家与各投标人不应有利益关系,项目法人委派的专家不准超过法定人数,不准违反规定自选专家。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监督措施,排除各种干扰,确保评标专家依据评标办法独立负责地进行评标,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6、加大处罚力度。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肢解转让,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或将中标项目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的新矛盾、新问题,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